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议
(2015年1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为了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条例》热潮。要把学习实施《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环保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结合起来,强化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系统了解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为《条例》的实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条例》的宣传,大力倡导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民的生态意识、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干部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着力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级群团组织及环保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重要举措和工作成效。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宣传进农村、进牧区、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活动,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大力营造共创、共建、共享生态文明成果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责任,抓好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落实责任,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工作合力。要把《条例》的实施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任务来抓,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得到贯彻实施,为“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