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南法院首次以拒执罪判处一老赖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公某某系贵南县塔秀乡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4年3月25日被贵南县人民法 院判决返还原告卓某某土地征用补偿款204000元,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其承担。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卓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公某某在2014年9月25日履行了50000元后离家出走,去向不明,有意逃避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公某某家中有牛羊数百头(只),且在外承包小型工程,名下拥有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经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公某某完全有履行法律义务的经济能力而拒不履行,造成了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据此于2014年11月25日将案件移送该县公安局侦查,将公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公某某向法院缴纳案款125320元,剩余36000元未履行。其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公诉,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于2016年5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5月26日,贵南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公某某在人民法院作出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后,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采取逃避的方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虽经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仍无履行法院判决的意愿和行为,直接损害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破坏了法院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大部分履行了执行款项,故作出上述判决。公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恶意逃避执行,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