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网贷平台过千互联网金融行业亟须立法规制
问题网贷平台数量过千技术经营法律风险并存
互联网金融行业亟须立法规制
李晓军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还有突发性这样的特点,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伴相生,它在技术、信息安全等方面都会使风险更加复杂。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导致互联网金融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除了法律风险之外,互联网金融还具有系统性的技术风险和经营风险。
在规范互联网金融方面,立法相对滞后且存在较多立法空白。现阶段,应当清理和修改现行法律中禁止、限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定,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适时修改和完善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法规。同时,抓紧制定规范和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单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 本报记者 陈 磊
□ 本报实习生 陈佳韵
截至今年11月底,全国P2P网贷问题平台累计超过1200家。这一数字来自网贷行业第三方机构网贷天眼数据研究中心。
截至今年10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今年以来共查处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44宗,初步统计涉及投资者约4.5万多人,涉及金额23.7亿多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我国缺乏完善征信体系和大数据的当下,现行立法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失灵,催生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出现上述乱象是“必然的事情”。
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在近日举行的互联网金融与网络安全高端论坛上,《法制日报》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课题组提出,互联网金融面临技术、经营和法律三大风险,亟须立法规制。“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现有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应当适时修改、健全、创新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3年出现上千家问题平台
在上千家网贷问题平台中,“徽州贷”是一个典型。
《法制日报》12月1日曾报道,轰动一时的“徽州贷”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主要被告人刘立刚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查明:2012年年底,刘立刚委托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公司搭建了从事融资中介业务的网络平台,命名为“徽州贷”,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各类投资标的,承诺给予每年20%左右的高额投资回报,吸引投资人竞相投资,然后借款给所谓的“融资人”。
实际上,刘立刚并非从事融资中介业务,而是将投资人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的资金划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然后对外放贷赚取利息差或者进行投资牟利。
2013年11月,“徽州贷”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投资者提现,被投资者举报。案发后,刘立刚等人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
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3月,“徽州贷”累计注册用户为3806名,具有实际交易的用户为2015名。刘立刚通过“徽州贷”网络平台,吸收投资者资金共计24859万余元,并有4466万余元本金未能归还。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立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徽州贷”网络平台发布各类投资信息,以允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众多投资者在该平台上投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巨额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互联网金融与网络安全高端论坛上,杨东表示,包括网贷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经过近几年的野蛮生长后,乱象丛生,重典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是为了逐步规范这个行业。
“徽州贷”起落的背后,恰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缩影。
2007年,“拍拍贷”成立国内第一家P2P网络信用借贷平台。随后几年间,P2P网贷平台快速发展,规模日渐扩大。与此同时,网络借贷各个环节中逐渐积聚大量风险,风险积累的结果是网贷行业的“跑路倒闭潮”。
2013年年底,网贷行业出现了首次“跑路倒闭潮”,“徽州贷”也是在此时出现风险。
进入2015年以来,这种情况并未得到缓解。
据网贷天眼数据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3116家,其中在运营平台数量为2079家。其中,全国P2P网贷问题平台共计1211家。山东省问题平台数量最多,为230家,广东省位列第二,共203家,两个省份合计占全国问题平台总数的36.69%。
12月16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开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郭庆平在“互联网+”论坛上表示,互联网金融在我们国家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要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规范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
互联网金融存三大风险
在乌镇举行的前述论坛上,郭庆平表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还有突发性这样的特点,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伴相生,它在技术、信息安全等方面都会使风险更加复杂。
郭庆平透露,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坚持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也要划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鼓励依法合规,要有力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金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课题组认为,这正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之一,“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导致互联网金融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课题组发现,在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以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消费者等案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具体服务形式游离在合法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之间或者直接触犯刑法。
一个可资佐证的事实是,11月26日,深圳警方召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诈骗工作新闻发布会表示,2015年以来,深圳警方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共立案査处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44宗,破案34宗,移送审査起诉26宗84人。
深圳警方透露,经初步统计,上述案件涉及投资者4.5万多人,涉及金额约23.7亿余元。
深圳警方相关负责人认为,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3种情况: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募集资金;设资金池;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等。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课题组认为,除了法律风险之外,互联网金融还具有系统性的技术风险和经营风险。
12月16日,腾讯公司副总裁赖智明在参加世界互联网大会相关论坛时表示,我们要尊重金融的本质,对金融始终保持一颗敬畏之心,金融的本质是风险和回报,金融服务不能盲目追求收益和规模,宁可稳步发展,也要严守风控。
尽快制定单行法规规章
今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正式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指导意见”时还专门强调,“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
在前述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认为,发布“指导意见”,就是既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又必须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加以切实的防范。
朱大旗表示,现有的规则制度能够解决互联网金融当中哪些问题,又需要制定和完善哪些新的制度规则,做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值得细致和有针对性的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课题组认为,在规范互联网金融方面,立法相对滞后且存在较多立法空白,“现有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而制定,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建议,现阶段,应当清理和修改现行法律中禁止、限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定,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课题组还建议,由于互联网金融目前总体上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已有不少案例表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因此,应适时修改和完善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法规。同时,抓紧制定规范和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单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杨东表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机构应该禁止互联网金融业态从事违法违规事情,否则,不但使老百姓遭受损失,“还会产生局部性、系统性的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都是危险”。
制图/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