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且看“绿色指挥棒”发力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种——环境保护税正式施行,以此取代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保护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税收法定原则”后通过的首部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4月1日至15日将迎来首个征期。过去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现在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由原来“污染者负担”的一种形式变为现在以法律形式确定“污染者付费”。环保税具体将怎样征收?税率如何确定?征收的准备情况如何?针对各界关心的问题,近日,记者从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税局、青海省环保厅获取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并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进行专题采访。
一
青海是“三江之源”,素有“中华水塔”之称,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责任重大。开征环境保护税,进一步强化环保理念,从“谁污染、谁付费”向“谁环保、谁受益”转变,其环保意义远大于税收本身。根据环保税法,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基本相同,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协同配合,精心调研,全省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徐徐拉开帷幕。
“环境保护税主要是使污染者和破坏生态者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修复成本,在我省的施行将引导全省企业致力于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利于全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省财政厅党组书记、省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巨克中介绍说。
环境保护税的前身是排污收费制度。我国自1979年确立排污费制度,2012年至2017年,我省累计征收排污费4.4亿元,每年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600多户。排污费征收制度对于我省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存在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下限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每吨5元至1000元不等,其中危险废物为1000元每吨;工业噪声按超标分贝数,每月按350元至11200元缴纳。税额上限为不超过最低标准的10倍。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2017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批准了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方案,同意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时明确我省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
据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我省税额标准采用税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下限,主要是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二是实现收费标准向税额标准的平稳转换,三是与周边身份标准相协调。未来可根据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需要以及征管水平的提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环境保护税法》确立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相比于排污费由环保部门一家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则是需要税务、环保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据了解,我省地税、环保部门已经签订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并交接了征管数据和资料,实现了网络互联互通,环境保护税征收准备工作已经全部就绪。
从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将提高执法刚性,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作为一项更加规范、稳定和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开征环境保护税将向全社会释放出“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明确信号。
二
环保税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100多种污染物排放征收,且每种污染物设置的污染当量值和计算方法并不相同,部门协作环节多、紧密度高,需要熟练掌握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征税对象、四类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和顺序、减免类型、计量方法等全新业务知识。
省地税局高度重视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这一“费改税”工作,全方位做好各项准备。去年12月19日至22日,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念农带领工作组,先后到西宁市、海东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就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工作调研,详细了解环保设施投资、排污治理、数据监测等情况,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做好做足开征前准备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沟通协调到位、政策解读到位、学习宣传到位、实地调研到位及数据掌握到位,全面摸清排污费征管现状、不同行业污染企业底数,扎实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确保环境保护税开征顺利。
税款未征,培训先行。2017年12月9日,青海地税联合江苏地税在南京税务干部培训学校组织举办为期8天的环境保护税业务培训班。青海地税系统70名业务骨干参加培训,学习排污费计算及监测办法、环保税表证单书填报与示例、交流研讨等课程内容。
2018年1月15日至19日,省地税局举办环境保护税专题业务培训班。全省税政、征科、办税大厅、12366等相关业务人员共计44人参加了集中培训。培训采取以干代训、集中办公的方式,围绕环境保护税信息采集表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结合环境保护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逐项解读和实际操作演练,解决基层税务干部在环境保护税首次申报期前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
今年1月30日,省地税局税征管理处负责人李海玲介绍说,距首个申报期还有2个月时间,但各项征管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截至目前,全省环保部门移交673户排污单位档案资料,经地税、环保部门联合核对,初步识别确认502户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并建立了税源数据库。
地处柴达木盆地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是我省工业集聚区,既是环境治理的重点地区,也是环保税征收的重点地区。为保障排污“费改税”税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环境保护税按期平稳开征,海西地税系统会同州级和市县两级财政、环保部门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为全面掌握海西州排污费征收管理情况,合理、准确地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数量,实现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改革平稳推进,州地税局会同州环保局、州财政局就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等相关情况展开调研。于去年9月中旬向省地税局报送了专题调研报告,同时制订海西州地税局环境保护税征管准备工作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从汇总整理纳税人信息、征管系统部署、培训辅导及宣传以及工作进度月报制度四个方面细化了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各市县局通过纳税人学堂、税企交流平台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辅导环保税法;州地税局通过视频方式举办了全州面向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环保税政策培训班。目前,州县两级已完成了对123户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第一轮培训。截至去年底,经环保部门移交、地税部门接收、并由地税部门识别的环保税纳税人为123户。
海西州地税局副局长周学文介绍说,为扎实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去年11月23日海西州地方税务局召开环境保护税法视频培训。培训主要通过环境保护税国际经验简介、我国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环保税税收政策、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申报表的填写等方面,对全州49户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地税干部共167人进行了培训。计划在今年3月初举办全州地税系统排污数据计算、申报征收、“金三”系统操作等业务的集中培训。4月1日第一个征期前州县两级联合完成对纳税人的第二轮培训。
三
今年起,运行近40年的排污费将永久退出历史舞台。环境保护费改税后,缴纳方式由环保部门核定缴纳,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缴纳。
“开征环保税的环保意义大于财政意义。”省环保厅副厅长冯志刚说,环保税主要目的是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环保税法总则第一条就写明立法宗旨,开征环保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省环保厅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完成《青海省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工作方案》的起草工作,走访西宁、海东、海西、黄南等地参与我省环境保护税基础数据调研,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委托省环科院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未尽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目前经过两次部门征求意见后,第三稿正在征求相关专家意见,预计近日进行整体验收;在排污费数据交接方面,目前已顺利完成与省地税局第一二阶段的数据移交工作,包括排污费污染源信息、排污费征收数据等,在2017年第四季度的排污费征收完成后,将进行第三阶段的数据移交工作。
“环保税的收入规模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比很小,开征环保税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构建绿色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引导企业既算经济账,也算环保账。海西州地域辽阔,是全省工业集聚区和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环境监测、监管执法任务繁重。环境保护税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算缴纳,与其他税种的‘查账征收’方式截然不同,专业技术要求高、计算过程比较复杂,必须依靠环保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协助税收征管。”海西州环保局负责人白巧玲如是说。
费改税的实施对于众多企业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动力,更是机遇。“环保税法的实施,是环保治理方面的一项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举措,从法律层面对企业的环境治理进行了规范,也更加规范了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的科学管理,这与我们油田的发展思路是一致的。”青海油田质量安全环保处副处长李海梁这样阐述环保税法对于生态油田建设的深刻意义。
2017年国家环保税法审议通过后,青海油田就着手组织人员到生产一线重点单位摸底排查,了解各单位节能减排情况,提前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节能减排措施。
首先,扎实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油气生产单位、炼油厂等重点环保单位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废水、废固、废气的处理装置进行全方位改造升级,从源头减少“三废”产生量。如在井下作业中推广普及移动式清洁作业平台,实现作业现场油水不落地。其次,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污染治理技术,对重点污染物进行达标提标改造,大力开展土壤修复法、微生物等环保新工艺、新技术应用。三是加快废物资源化再生循环利用,在炼油厂投资建设废气回收再利用装置,变废为宝;加大科研攻关,研发了绿色环保型压裂液体系,降低了成本,杜绝了污染。四是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生态油田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推动油田在向全方位、精细化的防污、治污方式转型。
部分企业负责人在相关厅局的前期调研时表示,“费改税后,税收的法治化、规范化的刚性,有利于增强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督促企业主动减排,主动研究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加大投入提升技术,改进工艺,治理污染,促进更好质量地发展。”也有个别企业认为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对排污企业多了一道“紧箍咒”、企业经营压力增大。短期看,部分企业缴纳的税负可能有所升高,但是环境保护税确定了企业减排税收优惠办法,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一定优惠比例征收环境保护税。
“多排放多缴税,少排放少缴税”,“费改税”激励污染企业减排,同时,环保准入门坎的提高,“散乱污”企业将逐步出现挤出效应,有利于促进行业和社会实现“绿色发展”,对环保型企业来说就增强了优势,长远看,对企业和社会都是有利的。(杰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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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最早制定并实施的环境政策之一,也是落实比较好的政策,有力支持了以污染减排为中心的环保工作。但是,排污收费存在征收标准较低、执法刚性不足及行政干预等方面的问题,通过环境保护“费改税”,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倒逼企业治污减排,以法律形式确定“污染者付费”原则,彰显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排污费更改为环境税,2018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专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绿色税制”的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也标志着运行38年的排污收费制度退出历史舞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转变为税务机关,所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种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向地税部门缴纳环保税。
由于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单靠税务部门一家无法独立完成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任务。因此,环保税采用的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责任主体发生转变,由原来的环保部门核定转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复核,按照环保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