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青海省从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 法学学者中公开招录选拔法官检察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从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中公开招录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全省从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中公开招录选拔法官检察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录人数、程序、范围和条件
(一)考录人数。此次人民法院公开招录法官3名,人民检察院公开招录检察官5名。具体考录职位见附表或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qhpta.com)查询。
(二)考录程序。公开考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答辩、体检、考察、提出拟任人选、公示、审批录用程序进行。
(三)考录范围。此次考录职位面向青海省内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
(四)报考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职业资格证。报考省级、西宁市及城西区、海东市、海西州审判、检察机关法官、检察官的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律师报考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6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报考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8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报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法学学者报考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工作6年以上;报考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工作8年以上;报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备高级以上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工作10年以上。
4、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其相应的工作经历年限可以分别放宽2年和3年;
5、年龄在2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报考年龄及其它时间界限截止2015年11月1日。达不到条件要求的不予报名。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考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9:00至11月4日24:00,缴费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9:00至11月6日24:00,报名调剂时间为2015年11月7日9:00-16:00。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qhpta.com),详细阅读网上报名操作步骤,认真按照操作步骤完成报名。报名和考试时必须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每人只限报考1个职位。
报名结束后,考生请于2015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司法考试A证、律师执业资格证和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进行现场确认。报考人民法院职位的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报考人民检察院职位的到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确认。
笔试结束后,每个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所需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复审。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提交或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考录资格。
资格审查将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其考录资格。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内容:法律专业知识(含职业伦理)测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60%,答辩成绩占总成绩40%。笔试成绩和答辩成绩及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5年11月14日。
法律专业知识(含职业伦理)测试9:00—11:30
具体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其它事项
(一)开考比例。每个考录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不低于1:3。报考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录选拔。答辩时,每个考录职位与答辩人数之比为1:3;考录职位与答辩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答辩成绩未达到当日参加本组所有答辩人员答辩平均分值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二)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答辩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三)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一次。
(四)国外学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
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最低服务年限。新录用的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合同由新录用人员与招录单位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签订。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与公务员考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予认可,请广大考生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0971—6334258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0971—6139342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