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青国土资〔2014〕254号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自2007年实行省级统一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以来,我省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连续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耕地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求严防死守保护耕地,切实守住耕地红线,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耕地先补后占。为落实好国家对耕地保护的新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而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等申请用地者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等方式自行落实占补平衡,并在申报建设用地的请示文件中说明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及等级情况。
二、占补平衡项目审批及实施
占补平衡项目开发规模50公顷以下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1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与预算报告由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组织审查,审查结论报厅审批。
占补平衡项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完成后,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行初验,省厅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取得国土资源部网络备案配号后,作为入库储备项目,新增耕地方能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筹措
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储备
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和其他能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不足资金由同
级财政解决。
耕地开垦费根据落实占补平衡任务主体不同,分别缴入市、县级财政专户。
四、落实占补平衡的方式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耕地后备资源情况,按照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并有储备的要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制定土地整治项目年度计划,承担项目实施工作。
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新增的耕地进入本地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时,从储备库中提取指标用于补充,并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治项目相挂钩的制度,切实做到本地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过科学论证、评估,确认市、县行政区域内适宜开垦为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可以跨行政区域进行易地补充耕地。
易地补充耕地原则上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易地补充耕地协议,委托方出资,出资以双方水浇地开垦费标准高的一方计算或以经批准的项目预算、结算计算;受托方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并承担耕地保有量责任。
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储备的耕地指标和社会单位或个人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经验收入库的新增耕地可进入平台交易。指标优先用于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富余可跨市(州)交易。一笔交易指标只有一个购买者时,交易价格由双方按公平合理 原则自行商定;有两个及以上购买者,采取公开竞买的方式,价高者得,但不得超过同类地区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指导价。
易地补充耕地和耕地指标交易协议经省厅核准后生效。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补充耕地和耕地指标交易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滚动用于耕地补充及相关工作。
五、本文自2014年9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9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