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八问
1、本次改革对应税矿产品征税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本次改革规定对不同税目分别按精矿、原矿、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为征税对象,《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明确了征税对象的,按《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的规定执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非金属矿,征税对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从价计征的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时如何测算确定的?
在国家规定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范围内,省财政、地税部门充分考虑我省资源禀赋、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以近4年企业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矿产品价格水平和销售收入进行测算,充分征求企业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备案后确定适用税率。
3、改革后为什么要对粘土、砂石、地热等少数资源品目实施从量计征办法?
考虑到粘土、砂石等少部分资源产品存在经营分散、现金交易多且难以控管的特性,地热资源没有市场价格难以从价计征,从便于征管的角度对这些资源品目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4、本次改革清理了哪些收费?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违规设置的收费基金。
5、本次改革政策是否适用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已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资源品目?
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前期已经完成从价计征改革,考虑到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6、改革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是什么时间?
8月1日至15日是为改革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
7、新的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为配合此次资源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8号公告),明确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自2016年7月1日起使用。前期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税目,在2016年7月1日后,也要使用新纳税申报表。
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类,其中从价计征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主表反映的是体现税制要素的数据项,包括销售额、销售量、销售价格、换算比(折算率)、减免额等,附表是对主表的补充,反映的是核算销售价格、销售量这两个从价计征关键数据项时,需要列明扣减的项目,包括外购矿、运杂费等。
8、改革在新旧税制上如何衔接?
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改革后政策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改革后政策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