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实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随着5月1日临近,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新法新规将开始影响我们的生活。
中央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5月1日起实施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4月15日在国新办例行吹风会上说,我国将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此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5月1日起实施
为切实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平诚信消费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遵循立法本意并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将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界定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并予以类型化,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释》进一步厘清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并规定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便车”。为体现对公益诉讼支持,《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解释》体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形成多元化救济手段合力,共同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修订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5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与原通则相比,一是进一步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二是进一步健全了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四是进一步规范了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五是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5月1日起实施
197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修改,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22年。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沟通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庭规则》进行了新的修改和完善,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体现六大变化:一是更加注重权利保障;二是更加注重庭审规则公平;三是更加注重保障法庭安全;四是更加注重规范法庭秩序;五是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六是更加注重司法礼仪。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7号国务院令,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其性质、定位、投资运营、监督、法律责任等。
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5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12月15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后正式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各地:
北京:
5月1日起救护车按里程计费 50元起步
北京市发改委、市卫计委以及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北京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的通知。5月1日起,北京救护车计价里程按照实际载客里程计算,以计价器显示里程为准,无计价器的救护车辆不得收取救护车使用费。3公里以内(含)50元,3公里以上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上海: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5月1日起施行
4月6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民政局局长、市老龄办主任朱勤皓介绍了今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主要内容,以及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有关情况。
《条例》着力完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增强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能力;实施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增进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全面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切实落实社会优待措施,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督促落实家庭赡养义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
《江苏省价格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价格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从今年5月1日起,经省十二届人大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作为江苏省价格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条例》涉及到更多民生关注度高的新情况。
浙江: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5月1日起实施
4月25日,浙江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和省建设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四川:
修订后《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政府对《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首次将限制现售水纳入了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