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法院审结36起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16.12.2015 18:02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同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牛某与原告口头达成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如约入驻工地提供劳务,被告牛某应当支付劳务费。作为发包方的甲公司至今尚欠被告牛某劳务费399580.8元,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的原告承担责任,即在399580.8元的限额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乙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被告甲公司,并已将工程价款足额支付给甲公司,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故被告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耐心叮嘱36名案件当事人,今后为别人提供劳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本文来源: 法院
16.12.20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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