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受损或丢失停车场该不该赔

09.12.2015  11:46

  青海新闻网讯 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车辆停放保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车子停在自己居住小区的停车场内,停车前,车子安好无损。取车时,却发现车辆莫名被划伤、碰撞甚至丢失。面对这样的情况,车主很难找到直接责任人,所以不少人哑巴吃黄连,选择认倒霉,自掏腰包去修车。有的车主还会为此,与物业或停车场方面产生纠纷。

  难道车辆停在停车场内出了问题,真的是撞了也白撞吗?停车场到底该不该赔偿?通过采访,记者整理出以下实例,可帮助车主们提高自我维权意识。

   车停小区受损物业无责

  日前,记者在微信群里看到一位姓徐的业主清晨发信息抱怨,自己的爱车停在居住的小区内,仅一夜时间,车子后尾箱处便被蹭掉一大块漆。

  住在西宁市城北区某小区的徐先生,清晨看到受损后尾箱,不知所措。他当即找到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要求调看小区监控。然而工作人员给予徐先生的回复是,徐先生属于外来租赁小区房屋居住人群,不属于小区直接业主,并没有空余的业主停车卡给徐先生办理,也从未与徐先生签署过该小区的业主泊车协议。虽然徐先生每天停车,都交纳10元停车费,但这只属于停车场地费,物业不负责车辆保管。如果车辆被损坏可以报案由警察处理。

  据了解,徐先生将车停在小区主路路段本就属于违停,小区保安也曾对此给予过警告,车辆如果在违停路段受损,物业对车辆安全并无责任。

  事情在此时,并未结束。徐先生认为,物业即使无需承担车辆受损的责任,也应该站在物业服务住户的角度处理问题。徐先生说:“我在发现车子被蹭的第一时间找到物业,是因为自己很无助,希望物业能帮我查看一下视频监控。但物业工作人员回应我的态度,既冷漠又恶劣,让我糟糕的心情雪上加霜。”

  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徐先生赌气将车停在小区大门口,自己随后去了单位,大门被他的车堵了一上午,给小区业主的出入带来极大的不便。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无奈拨打了110报警热线。

  徐先生最终因维权不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拘留了5日。

  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陈德军律师表示,近几年,此类纠纷发生比较频繁,有车的住户应注意,一般情况下,未与小区物业方签订过“车辆保管”相关的正规泊车协议的住户,小区通常不承担“车辆保管”义务,对车辆受损或丢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泊车协议属霸王条款

  无独有偶,据陈律师回忆,在西宁城东区某小区,也曾发生过车辆停放小区内却被无故砸损的事件。

  记者联系到受损车辆车主王先生,王先生告诉记者,2014年年底有一日晚上,聚餐回家已经是凌晨1时左右,因为是老小区,所以车辆都停在小区内住宅楼下。由于晚归,停车位已经停满,最终将车停放在自家楼下较偏的位置。早上准备开车上班,王先生却发现自己的爱车前挡风玻璃被砸了个大洞,车顶也被砸得面目全非。“当时报了警,警察带我调了小区监控。”王先生回忆当时监控上看到的情形时说,车子停好之后,大约过了20分钟,一位疑似醉酒男子晃晃悠悠走向王先生的车,随即该男子从地上捡到一块疑似砖块的硬物开始疯狂砸车,砸车期间汽车报警器一直在响。

  王先生当即咨询了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陈德军律师。陈律师表示,这起案件中,王先生虽然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120元的停车费,但是从该小区物业方出具的《停车场管理协议》中看,该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车位使用费,物业公司仅依法承担一般管理义务,车辆停放在本停车场出现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由车主自行负责。根据王先生反馈,对于这份不合理的“泊车协议”,王先生如果不签,那么小区就不给其办停车月卡。很明显,此类合同违反了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属于“霸王条款”,这类情况当事人维权很难。

  据记者了解,当时王先生的车辆受损非常严重,维修费用近万元。但霸王条款维权难度大,所以王先生最终也只能自己承担了。

  据陈律师介绍,此类事件在当今已经非常普遍,不少物业公司都会钻泊车“协议”的漏洞,一旦业主车辆受损,都会以“只负责提供停车场位置,而不负责车辆保管”为借口,推脱责任。

  车辆在临时及免费停车场受损物业免赔

  陈律师告诉记者,车辆停放停车场受损或丢失情况中,还有一些情况,物业也是免赔的,大家应该注意。

  如果车辆停放在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车主与停车场之间,通常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作为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所以,停放在此类停车场内,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不承担保管责任。这里要注意,此类临时占道停车场在显要处会标明“临时停车场”字样,并且在向车主发放的收费凭证上,应明确标明,所收费用为停车场地租金费,如果没有标明,导致车主误认为自己与停车场达成的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停车场仍应担责。

  此外,在非收费停车场内停车,车主未交纳停车费,双方之间仅仅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在停车场内设有专门值班人员,并有保安定期巡逻,已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免费停车场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丢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商场、饭店等消费性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应是商家提供给顾客的一项配套服务,是有偿商业行为,在该情形下停车场不能定义为免费停车场,对停放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消费性场所的免费停车场,停车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车主在存放车辆时没有将车内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交付管理人员单独保管,也没有明确告知停车管理人员车内有贵重物品的情况,难以认定其与商场之间就车内物品另行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可支付修车费,但无需赔偿车内物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