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警备区关于转发西宁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2017〕123号)

21.09.2017  20:47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制定的《西宁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西宁警备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警备区     

2017年8月30日    

西宁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宁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军区关于批转青海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4〕4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宁部队现役军官和士官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和扶持自主择业创业,确保随军家属妥善安置。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六条 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西宁警备区组成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宁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宁警备区、县区人武部协调驻地部队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需要培训、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相关情况,组织随军家属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主要领导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九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接收单位按照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办理随军家属安置接收手续,并在安置计划下达后的6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根据随军家属的专业和相关条件,按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流动的相关规定办理安置接收手续,安置手续应当在安置计划下达后的6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 西宁部队驻地所在企业应当主动承担随军家属就业的社会责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积极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招录随军家属的总量应不低于当年企业新招职工数量的5%,安置时限不超过1年。

  随军前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随军后应在驻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就业安置时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对因学历、专业技能等条件限制就业安置确有困难的随军家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就业扶持范围,提供就业岗位推荐;对随军家属中的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并通过采取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促进就业,安置时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对随军家属从事创业的,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条件及金融机构发放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就业的,可按出资人人数累加,每人按10万元计算担保额度,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财政给予贴息。各商业性银行要加大对随军家属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随军家属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随军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 驻地偏远、艰苦、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乡劳动力培训统一管理。对参加职业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一)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根据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初步意见,于每年1月底前报西宁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二)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本年度安置工作,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三)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小组下达的安置计划,做好安置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完成接收任务。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西宁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县、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驻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