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数省份税收保障有“法”可依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相继制定并实施税收保障法规,为促进涉税信息共享、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税护税网络提供制度保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已有近半数省份制定并实施了地方税收保障法规。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国税、地税机关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多项要求,推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以此为契机和动力,今年以来,各地制定实施地方税收保障法规速度明显加快。
据了解,山东、青岛、海南和江西4省、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陕西、宁夏和大连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实施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已通过并将于9月1日施行,上海、浙江和广东等省、直辖市的地方性税收保障办法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中。
“税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谈到当前推进税收共治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合作、协商并采取联合行动的过程。从这个角度上说,各地探索建立的多部门协同治税机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从“国家管理”向“国家治理”转型,是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破题之举。这反映出我国税收征管也正在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单向行使征税管理权力,向既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依法征税,又由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行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征管信息协助征税的转变。
制度刚性约束 搭建共治平台
地方税收保障法规之所以能够促进税收共治格局形成,制度约束是关键。从目前各地已经实施的地方性税收保障法规看,均对各部门综合治税、协税护税以及提供各类涉税信息的职责作出规定并加以刚性约束,力求改变过去部门间职责不清、配合不力等问题,并通过对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等作出明确要求,实现综合治税目标。
例如,《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规定,财政、工商、公安、住建、国土、金融、国资、发改委、审计、法院、海事、人社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市场主体资格、专业资质、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与税费征管有关的信息。
《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省级税务机关依托“数字福建”政务平台,建立完善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设区市、县(市、区)的信息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税收信息交换平台,并成立涉税信息传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督促各相关部门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提供和传递涉税信息。
涉税数据共享 强化征管显效
在地方税收保障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下,各地税务机关依靠第三方数据加强税收征管成效显著。
今年前6个月的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共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200.3万条,入库税收37.5亿元;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9027万条,增加税收66.1亿元;湖北省国税局、地税局利用5000余万条第三方涉税信息,增加税收5.8亿元;湖南省国税局、地税局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增加税收8.6亿元;山东省地税机关利用采集到的170万条第三方涉税信息,增加税收41.1亿元;云南省国税机关利用获取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增加税收6615.8万元;陕西省国税局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2.9万条,入库税收1.4亿元。
胡怡建表示,当前各地陆续出台地方的税收保障条例和税收保障办法,就是希望通过加强部门间协助和实行信息共享,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和治理水平提高,保障税法公平、公正、依法执行。
“下一步,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利用《税收征管法》修订等机会,将地方税收保障法规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和规定,切实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张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