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加快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性程序和环节。健全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实施《建设项目临时施工许可证》制度,减少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范围,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可先颁发《临时施工许可证》,边建设边完善手续。全力推进177项重点项目建设,确保1季度开复工率达到60%以上。
二、加快专项资金到位
加快各类专项资金到位进度,保障项目资金需求。发改、财政部门于2016年3月底前拨付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2015年安排的重大前期项目,3月底全面完成。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力争上级补助资金早日到位;市直各部门预算内专项资金力争3月底前拨付60%以上。
三、加快推进企业产能释放
近期重点以稳定存量负荷、恢复停运负荷、启动新增负荷为目标,抓好春季企业生产组织和因节日放假停产企业的节后恢复生产工作,尽力压缩停产时间,迅速恢复节后生产;抓好季节性停产企业的启动生产工作,督促和帮助企业提前做好设备检修、备产备料,用工组织等恢复生产前的各项工作,及早启动生产。对增产企业的奖励办法由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四、建立产业对接激励机制
积极引导并鼓励项目建设业主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市大宗建材、设备、原料和配套产品,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优先采购市内企业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和税务发票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市财政安排相关资金设立总额为10亿元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发展,力争撬动银行及社会资金30亿元以上,重点支持光伏、锂电、铁合金、铝加工等行业提质增效,积极扶持培育高新技术、生物制药等行业发展壮大。同时在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5000万元,延续执行2014年出台的《西宁市铁合金企业保增稳产促就业借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着手进行第三批借贷资金的审核和使用。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首台(套)售价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加大企业减负力度
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延缓缴纳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执行国家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暂停征收工业企业价格调节基金,今年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对于新入规(限)企业及规(限)下转规(限)上企业,在继续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每升规(限)一户奖励10万元。
八、保障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对现有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利用率,及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配套费。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加快储备土地的供应进度,市规划部门要加快出具储备土地招拍挂条件,市国土部门要按照土地出让年度计划,以召开土地供应说明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加快已储备土地出让进度,保障土地供应,促进投资增长。
九、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新建项目,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免交供水、排水、天然气开口费。协调供电公司暂时缓交大用户负荷的基本电费,在甘河工业园区和大通北川地区支持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暂时取消预交电费的规定,每半月按实缴纳。积极争取铁路运输单位支持,全面实行物流服务市场化“一口价”、“批量运价”等运价优惠政策。
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继续深挖盘活财政存量和沉淀资金,统筹用于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加大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加大新增债券争取力度,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民生工程,稳定政府公共投资。加强政银企合作,加大金融服务协调力度,积极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市金融主管部门定期汇总企业融资需求,每季举办银企融资对接会。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建立金融支持西宁经济社会发展表彰奖励机制。
十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在整合市级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基础上,市财政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上半年完成市级信用担保集团组建。重点支持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发展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高成长企业。县区财政安排相关资金,进一步充实各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重点支持区域中小微企业、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个体信贷需求。各级国有担保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简化担保手续,尽量放大担保倍数,积极开展担保业务。要降低担保收费,对于我市鼓励支持的各类产业项目,市、县区及开发区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
十二、促进住房市场消费
继续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鼓励“以购代建”。因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原则上不再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过渡安置的住房,可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过渡安置。加大对农牧民进城购房的财政和信贷支持力度。积极落实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等促进住房消费的金融、税收、公积金优惠政策。
十三、促进服务业发展
继续执行宁发〔2015〕12号和宁政办〔2015〕76号文件,尽快兑现新入限企业和重点批发企业奖励政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第三产业组建限上企业的,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统筹安排市级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旅游业和电子商务、物流、商贸流通等经营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安排财政相关资金按照实际到位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建立财政八项支出进度跟踪督办机制,确保服务业稳定增长。
十四、促进和稳定就业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4年以内的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600元补贴。
十五、加快出台行业稳增长新政策
加快出台一批相关行业稳增长新政策,《进一步支持工业稳定增长的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投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关于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旅游业奖励暂行办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领域消费增长的措施》等配套政策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修订完善或制定出台。
十六、加强督查问责力度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市纪委要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怠政、懒政等行为的追责问责力度,对政策措施执行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直接追究领导责任。市考核办要及时跟进,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