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出台“两个责任”追究办法倒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

23.03.2016  11:25

        3月21日,西宁中院党组扩大会议讨论通过《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积极规范和强化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

        《办法》分为总则、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追究的实施、附则等四章,共计25条,分别明确了28种对应的责任追究情形,其中包括集体责任追究情形、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情形、其他党组成员责任追究情形、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责任追求情形和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各内设机构廉政监察员责任追究情形。在责任追究方式上,《办法》规定:对领导班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处理;对班子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对从轻和从重的情节作出规定,并要求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在责任追究程序上,《办法》特别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终身追责条款。

        本《办法》的制定,是继去年西宁中院建立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后,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建立的“负面清单”,立足于解决“两个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一岗双责”“一案双查”,通过“问责”倒逼的方式,进一步强化该院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把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压紧压实,在全院范围内营造有错必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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