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借钱遭拒起歹念 故意杀人被判刑

08.09.2016  09:05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系邻居。2016年1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到被害人家借款,遭到拒绝后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马某某遂心生怨恨,从自己家中携带农药返回被害人家,在炕沿处将农药强行倒入被害人嘴中,遭被害人反抗后将大门用铁锁锁住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呼救并呕吐,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从现场提取的被害人呕吐物中检出敌敌畏成分。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因借款遭拒绝,明知“敌敌畏”是剧毒农药,仍强行灌入被害人口中,并将被害人家大门锁住后离开,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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