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出狱次日又犯罪被法院从重处罚

09.11.2015  17:34

        被告人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次日又犯强奸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柴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

        2015年8月12日晚,被告人柴某某到大通县桥头镇酒吧内喝酒,酒后回家途中被告人柴某某产生于异性发生关系的念头,遂先后窜入索家村索某某、索某甲,下柴家堡村索某乙三户人家内,欲对家中女主人实施性行为,但均因男主人在家或家中无人而未得逞。随后被告人柴某某又窜至被害人苏某某家中,发现家中只有苏某某(未满16周岁)一个人在家,遂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苏某某反抗且挣脱后跑出家门而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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