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取保期间强奸幼女被法院重判

08.03.2016  16:00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强奸案,本案被告人蔡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10月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依法逮捕。本案经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决定对被告人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5月24日晚,被告人蔡某某因辞去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梨花村农家乐工作一事,请同事郭某某等人在该农家乐喝酒,期间被告人蔡某某见郭某某随身携带的营业款收银包,产生盗窃念头,遂邀请郭某某到其宿舍聊天,后被告人蔡某某趁郭某某回宿舍睡觉之际,将郭某某放在其床头的营业款收银包内4896元现金盗走,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蔡某某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就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约被害人XXX(女,2002年2月22日出生)在大通县长宁镇见面,见面后二人商量到县城玩耍,后被告人XXX以回家修电脑为由,将XXX带至自己家中,二人一同看电影并睡在一张床上,期间被告人蔡某某违背被害人XXX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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