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婚约财产引纠纷法院调解促和谐
2016年2月1日,该院长宁法庭成功调解了因离婚而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家庭的矛盾。
原告孙某与韩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了婚礼并登记结婚,同时按照当地的民俗由男方韩某向女方孙某送去了数额较高的彩礼,由于孙某与韩某仓促结婚,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关系,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致使刚刚成立的婚姻,在短短两三个月内走到了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边缘,为此原告韩某诉至法院,在诉求离婚的同时要求被告孙某返还因婚约赠送的彩礼。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尽快向被告孙某送达了诉讼材料。庭审过程中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都对造成离婚的原因及退还彩礼的数额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庭审气氛一度十分紧张,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并阐明“按照法律规定,基于赠送的彩礼,由于结婚时间过短且因赠送彩礼造成男方家庭困难的,在离婚时应酌情退还彩礼”而且案件中男方韩某确实赠送了数额较高的彩礼现金,对于一个普通农村家庭带来巨大的负担,同时女方孙某也因婚姻仪式有一定的花费,所以双方都应该换位思考,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做工作,当事人韩某与孙某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在解除婚姻的同时由被告方孙某退还一定数额的彩礼现金,并于当天全部履行。至此,因离婚及退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均得以解决。
因离婚返还彩礼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时,即要注重法律规定的原则,又要考虑到当地的民风民俗,坚持以调解为主,重点是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案件应该是可以调解。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这些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地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