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触犯法律 终将受到法律惩处
08.03.2016 16:00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青海宜化公司热电四号炉下,盗取长3米、宽60厘米、厚1.4厘米的钢板8块,1.7米长的108型白钢管4根,价值4110元。2011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又伙同他人在青海宜化公司气机厂房围墙处,盗取废铁800公斤,价值2400元。
尽管王某某盗窃作案是在四年前,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某依然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
本文来源: 法院
08.03.201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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