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触犯法律 终将受到法律惩处

08.03.2016  16:00

        近日,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大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青海宜化公司热电四号炉下,盗取长3米、宽60厘米、厚1.4厘米的钢板8块,1.7米长的108型白钢管4根,价值4110元。2011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又伙同他人在青海宜化公司气机厂房围墙处,盗取废铁800公斤,价值2400元。

        尽管王某某盗窃作案是在四年前,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某依然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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