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情况

06.05.2014  18:37
 

4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就《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出台的相关情况作了通报

 

  4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日前正式印发《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规划》根据国土空间综合评价,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评价、现有开发密度的评价、发展潜力的评价等主要因素,将我省国土空间划分为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据省发改委负责人介绍,《规划》是我省历史上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国土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规划》指出,我省国土空间的特点是多样性、非均衡性、脆弱性。这种特点决定了不是所有的国土空间都适宜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市化开发,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保护自然,有序开发;虽然我省国土辽阔,但不适宜工业化城市化开发的面积很大,高原、山地、丘陵约占国土面积的60%,盆地和沙漠、戈壁占35%,河谷地仅占5%,人均拥有的适宜开发国土空间很小,必须节约空间,集约开发;不是所有国土空间都应承担同样的功能,都要集聚经济和人口,都要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必须因地制宜,区分功能,分类开发。

  《规定》明确,重点开发区域,包括以西宁为中心的东部重点开发区域和以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为重心的柴达木重点开发区域,属于国家级兰州——西宁重点开发区域。面积为7.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18%。限制开发区,包括国家级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和省级中部生态功能区、东部农产品主产区四大块,面积为41.4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7.71%。禁止开发区,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20处,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水源保护地等437处,区域面积为23.0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2.11%。(包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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