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发挥调解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5.10.2016 18:3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3月份,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达成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青A39398东风中型普通货车以42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使用。后来双方因车辆交易费用承担问题,一直没有办理户手续。2015年12月份,被告拿着一张车辆报废通知单,要求原告将该车辆报废。因该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需要被告的身份证办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身份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去办理手续时,车辆管路所工作人员要求提供被告的的身份证,行车证,银行卡,三证要统一。原告拿着被告的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提供给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汽车报废手续。2016年4月6日,西宁市交警总队将车辆报废补贴款13000元转到原告给被告办理的银行卡上,期间被告以自己的银行卡丢失为由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将卡中的13000元转到自己的卡的,并办理了销户手续。后原告发现被告将汽车报废补贴13000元占为己有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所占有的汽车报废补贴款13000元。
经过主审法官审理,并且详细的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详细情况,案件经过,并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都承认自己在此事处理上存在不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韩国玉于2016年7月18日前给付原告范进录车辆报废款13000元。此次案件以调解结束。
本文来源: 法院
25.10.2016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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