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9.07.2014  02:38

7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将依照此法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照本条例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用人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也将参照本条例执行。

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共分7章46条,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和程序、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为推动出台《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省总工会于2012年9月提出立法建议。2013年以来,省总同省人大及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领导赴天津、河北、内蒙古、云南、河南、福建、广东等地进行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市)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省总还组织全省工会系统、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职工代表召开多次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各方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同时,《条例(草案)》得到了全总集体合同部和法律部的重视和支持,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条例(草案)》数易其稿,2013年提交青海省人大内司委,并正式列入省人大2014年立法计划。(宣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