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惹纠纷 柔性执行获点赞
5月的一天,一位老奶奶冶某某来到了格尔木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缓缓诉说着一段陈年往事,法官轻轻翻阅着卷宗、倾听着冶奶奶的案子。
1964年,冶某某与被继承人韩某某在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某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1978年收养一女韩某月一子韩某麦,养子韩某麦已去世。后被继承人韩某某与案外人同居并育有一子韩某儿、一女韩某娟。被继承人韩某某于2009年去世,留有位于格尔木市昆仑路北段房屋一套,由冶某某与韩某儿共同居住。后因家庭矛盾,冶某某与韩某儿分开过日子,但双方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现涉案房屋面临拆迁,冶某某向拆迁部门提出货币补偿的要求,所以要求按照份额依法分割涉案房屋。2019年4月25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经审理判决,位于格尔木市昆仑路北段房屋由冶某某、韩某儿、韩某娟、韩某月共同所有,其中冶某某享有八分之五份额,韩某儿享有八分之一份额,韩某娟享有八分之一份额,韩某月享有八分之一份额。
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后,法官了解到这起继承纠纷案件事关这位老人今后的生活,同时还影响到这个家庭每一名成员今后在家庭中的处境。为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避免事态进一步激化,法官决定单独约谈,听听案件当事人的想法,寻找案件执行突破口。法官一方面耐心细致地以“拉家常”的方式给几位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析事明理,阐明不管彼此恩怨矛盾有多深,但曾经也是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一家人,应该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去分配遗产;另一方面,法官联系到市相关部门,将涉及该案的房屋拆迁款争取到位。通过执行法官积极劝导和耐心协调,最终,案件几位当事人愿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分配额度进行划分遗产,冶奶奶拿到了她应得的那部分补偿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两天后,冶奶奶再次来到法院,递来一面锦旗,眼中饱含着泪水、握着法官的手说道:“谢谢!感谢法院让我拿到这笔钱,以后的生活就有着落了。”
近年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多考虑以“感情”注入到执行过程中,摒弃以往“循规蹈矩式”“机械式”的办案模式,既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注重公序良俗,做到“情法并用”,确保法院工作不断彰显司法温度,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