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法院: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15.04.2015 16:13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驾驶车辆致一人轻伤,多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赔付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在羁押期间和审判阶段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作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2000元的刑法处罚;判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1220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等122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及时得到履行。
本文来源: 法院
15.04.201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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