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法院: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15.04.2015  16:13

        近日,都兰县法院审理一起都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109线2436km+830m处时,与同向行驶停在公路右侧等待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都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三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均无责任。经乙醇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2.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驾驶车辆致一人轻伤,多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赔付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在羁押期间和审判阶段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作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2000元的刑法处罚;判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额122000元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等122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及时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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