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两名驾驶人被判刑

18.12.2015  15:43

  青海新闻网讯 12月1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获悉,自1月份至今,一大队共查获酒后危险驾驶两起,驾驶人阿某和蔡某均犯危险驾驶罪,都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酒驾拒不配合检查

  3月19日22时许,蔡某驾驶小型轿车,由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行经乐都收费站准备进入京藏高速公路时,路遇一大队民警在此执法检查,蔡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执法人员。因其口中有浓烈的酒精气味,一大队民警在乐都区公安局巡警大队的协助下带其到乐都区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液后将其送往乐都区岗沟派出所醒酒。3月20日,一大队民警对蔡某口头传唤,蔡某称其有事在西宁市。

  3月23日15时20分许,蔡某到一大队接受调查、询问。4月6日,一大队将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至乐都区人民检察院。5月11日,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蔡某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允许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撞向隔离护栏

  10月1日3时许,阿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京藏高速公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1754公里处时,撞到道路南侧隔离护栏上。

  事故发生后,阿某前往乐都服务区但没有报警,巡逻至此的乐都高速路政部门发现后报警,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时,阿某与高速路政人员一同在事故现场。之后,阿某到一大队接受调查,后经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对阿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阿某属醉酒驾驶。

  12月4日,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阿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阿某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允许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一大队教导员何宇民告诉记者,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忘记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很多看似是小问题,却是引发事故的根源,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经济赔偿,还将付出精神成本、亲情成本、工作成本乃至人生成本。机动车驾驶人应全面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广大的驾驶人和人民群众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