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 五车受损

09.09.2014  17:58

        近日,尖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唐某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21时25分,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陕A•723SW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尖扎县坎布拉宾馆门口倒车时,将停放在路面西侧的青D•19876号小轿车撞坏;后继续沿着尖扎县马克唐镇人民街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加油站时因违章超车,致使对面驶来的青D•20381号小型轿车因避让不及而撞在马路边道牙石上;之后被告人唐某驾车又将停放在尖扎县民族宾馆北侧的青A•M0706号小轿车撞坏;后行驶至尖扎县地税局门口时,与青A•DA115号小轿车发生追尾;在继续向前行驶时与对面驶来的青D•12185号小轿车迎面相撞,造成五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从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209.61mg/100ml。经尖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唐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向五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1027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

        这是尖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酒驾案,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尖扎的又一起刑事案件。在这起案件的处理中,尖扎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准确把握、严格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了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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