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死亡同饮者未必担责
04.01.2015 13:14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因与他人在餐饮服务场所共同饮酒而死亡后提起诉讼,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并不是共同饮酒者一定就要对他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日前,湟中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5月1日中午,罗某与李某、罗乙、罗丙、罗丁和许某驾驶小车,去湟中县某镇王某经营的歌舞茶社打牌、喝茶,期间,用玩牌赢得的钱买来二斤白酒饮用。当日15时30分,罗戊、罗己亦先后赶到,此时罗某又买来二斤白酒,李某、许某、罗丙、罗丁离去。之后,罗乙、罗戊、罗己也离开茶社,17时40分,茶社服务员发现罗某醉倒在室外地上,便将其扶到茶社内沙发上休息。22时许,王某因叫不醒罗某,又无法联系到其家人,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5月2日7时,王某将罗某送往医院抢救。5月3日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上,罗某之父母罗甲、范某诉称,王某作为茶社的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救治造成罗某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罗乙、罗丙、罗丁、许某、罗戊、罗己与罗某共同饮酒中未尽相应的照顾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王某、李某等共同赔偿损失49万余元。
湟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能预料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王某作为茶社业主,发现罗某醉酒后及时照顾,进行救治,已尽到了其义务;李某等七人与罗某同去茶社,并不存在相互劝酒、猜拳行令等情况,饮酒完全采取自愿方式,对罗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故驳回了罗甲、范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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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2015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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