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害人又害己 班房里面悔罪晚
09.05.2014 15:39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近日,都兰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醉驾案件,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以后开车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安全行车标准。2013年7月24日23时57分,被告人李某醉酒后(血醇浓度为112.68mg/100ml)超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行驶至国道109线2436公里+830米处时与前方停在公路右侧等待左转弯的张XX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部分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作者:张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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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201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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