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法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 维护当事人权益

15.02.2015  19:21

        日前,原告祁某某、毛某某等五人拿到财产保全裁定时,他们激动的表示:“感谢法官,都到年根了,还为我们的案子专门跑一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们也能安心回家过个好年了。

        原告祁某某、毛某某等五人受雇于被告曹某某、林某某的石料厂工地干活。2014年2月28日,经结算被告曹某某、林某某应支付五名原告劳务报酬350000元。因被告曹某某、林某某资金周转困难,只支付了一半。后经多次索要均无果。      2015年2月10日,原告祁某某、毛某某等得知该工程的发包方青海威远路桥公司项目部给被告曹某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汇去工程结算款350000元,但被告曹某某未将该款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且本人已不知去向。2015年2月13日,原告祁某某、毛某某等五人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曹某某、林某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75000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经受理后,我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若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被告曹某某有携款不知所踪的可能。立即联系青海威远路桥公司项目部核实向被告曹某某汇款时农行卡的开户银行信息。得知开户行为天峻县支行后,当天派员前往天峻县办理财产保全事宜,成功保全了申请财产保全标的17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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