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7.26”重大交通事故宣判
15.04.2015 19:37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7月26日20时19分,一辆载有59名乘客的甘肃牌照旅游大巴车,在途径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极乐乡吉拉口村时,因降雨后路面湿滑,司机处置不当发生侧翻事故。事故导致4人死亡、38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经大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取证认定,祁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设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祁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所在单位兰州鑫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支公司与本案17名被害人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17名被害人均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其余被害人与死者家属均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文来源: 法院
15.04.2015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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