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操“旧业” 盗窃惯犯“五进宫”

29.05.2015  18:32
核心提示:   一男子因为多次盗窃,四度入狱,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干起了老本行。从2014年3月起至9月间连续作案11起,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数万元。最终,抱有侥幸心理的他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ld

   一男子因为多次盗窃,四度入狱,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干起了老本行。从2014年3月起至9月间连续作案11起,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数万元。最终,抱有侥幸心理的他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第五次”落入法网。

  李兵(化名),今年31岁,曾因盗窃被判刑4次,是名副其实的盗窃惯犯。第四次刑满释放两个月后,从2014年3月底开始他又干起了“本行”,有时候同一天时间连续作案数起。屡屡得手的他,之前曾四次接受过狱中教育,但是,这都没有让他意识到要改过自新。

  2014年9月7日,李兵驾驶着一辆电动摩托车窜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南门滩三村464号的刘某家附近,见刘某家中无人,便入户盗得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

  当日14时许,李兵又在桥头镇海发市场,从青海少英商贸有限公司二楼的一宿舍内盗得王某的现金8000元及何某的一部黑色康佳触屏手机。遭遇失窃后,王某报了警。接到报案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开展了侦查工作。

  “收获”颇丰的李兵根本没有想到,警方已着手对他展开侦查。他依然猖狂地寻找着下一个“目标”。

  仅仅隔了10天时间,9月18日,李兵窜至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11号的马某家,又轻而易举地盗得一部高仿苹果4手机及现金20元。这是他第五次被抓捕之前的最后一起盗窃案。

  很快警方通过调查走访受害人、周围群众及调取监控等锁定了有多次盗窃前科的李兵,并摸清了李兵的活动规律,将他抓捕归案。

  经审讯,李兵如实供述了自2014年3月至9月,在大通县、西宁市及周边的农村等地实施盗窃11起的犯罪事实,涉案价值4.6万余元。

  据办案民警说,李兵通常都是白天作案,有时会驾驶自己的电动摩托车到达行窃地,选择没人的人家以及医院、公司等公共场所,只要发现没人便瞅准机会下手。现金、手机、电脑、电视等都是他的行窃目标。盗取的物件大多都被他变卖了,变卖的现金及行窃的现金也都被他挥霍一空。

  2015年2月5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部分财物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依法对被告人李兵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为此,法院依法判处李兵有期徒刑6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李文慧告诉记者,盗窃罪是较为常发的财产犯罪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兵盗窃物品的数额已达到对盗窃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入罪数额,其行为也符合“多次盗窃”的情形,因此,对李兵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