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炊时私自接线触电身亡

21.12.2014  23:10
核心提示:   野炊时,一男子为图方便,想从附近变压器搭接电线,孰料,应操作不当被电击身亡。   2014年8月,湟中县某村村民韩某约请马某某和沙某为自家院子里打地坪,约定工资为4000元。8月17日完工,

   野炊时,一男子为图方便,想从附近变压器搭接电线,孰料,应操作不当被电击身亡。

  2014年8月,湟中县某村村民韩某约请马某某和沙某为自家院子里打地坪,约定工资为4000元。8月17日完工,韩某依约支付了报酬。沙某本要回西宁家中,但因秋雨霏霏,加上三人本就关系不错,马某某和沙某在韩家一住就是两天。19日这天,雨终于停了,沙某打电话邀请其两位朋友也来山村,准备次日在当地野炊。8月20日8时许,马某某、沙某和他的两位朋友来到村口的树林里,准备搭建帐篷、埋锅做饭,为了野炊生火方便,马某某提出找个发电机来,但沙某自恃有接电经验,欲爬上不远处移动公司的变压器搭接电线,马某某等人上前劝阻,但沙某不予理睬,私自攀上变压器搭接220伏电源,因操作不当,误接至10千伏变压电源,被电击身亡。

  事发后,移动公司与沙某之父经协商达成协议:移动公司给付沙某之父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万元,沙父放弃向移动公司继续索赔的权利。签约后,沙父如期拿到了补助款。然而时隔不久,沙某的父母将马某某、韩某、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5万余元。

  湟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沙某作为成年人,应预见到在高压变压器上接电的危险后果,但其未经变压器产权人同意,私自搭接电源,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导致触电死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和移动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韩某虽曾雇用沙某务工,但事发时其雇佣关系业已终止,且此次野炊活动是沙某自行组织,与韩某无关。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判决驳回了沙某父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