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全民共建秀美山川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已经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水利法制建设重要的一个里程碑,对于进一步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水土流失是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水土保持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和基础保障,是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明确要求“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省十二次党代会确立了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的战略目标,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的决心和信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条贯穿其中的重要支撑,就是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使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适宜居住,生态空间青山绿水,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爱护自然、保护自然的社会氛围和文明理念,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是我们共同坚守的信念,共同追求的目标。
青海是我国淡水资源的重要补给地、亚洲重要的河源区,维护着长江、黄河、澜沧江等大江大河的水资源安全;是世界高海拔地区生物多样性最集中、影响力最大的地区,在我国乃至世界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批示,要求青海“以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实际,明确了青海最大价值、责任、潜力在生态的发展定位,自觉肩负起青海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支持江河下游持续发展的重要历史责任,确立了生态保护优先的战略,开展了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的生动实践,顺应了全省各族人民追求幸福美好新生活的基本要求。
作为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严重的水土流失,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调查数据显示,我省水土流失面积32.45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5.07%,水力、风力、冻融侵蚀相互交错,共同作用,极易引发灾害。近些年来,特别是“十二五”期间,我省水土保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加强监督,深入实施《水土保持法》,实现了多个部门共治,多种措施结合,多项法规约束的良好局面,使水土流失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水土保持支撑保障能力稳步增强。截止到2015年底,全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843.57平方公里。实施生态修复3.15万平方公里,综合治理小流域329条,建设淤地坝665座、小型水保工程8万余座。据监测,“十二五”期间水土流失量减少427.29万吨,降水有效利用量增加1953万立方米,林草植被面积增加13.94万公顷。呈现出“三增加、三减少、三改善”的成效,即增加了基本农田、增加了粮食产量、增加了群众收入;减少了坡耕地面积、减少了土壤侵蚀量、减少了贫困人口;改善了生产条件、改善了生态环境、改善了群众生活水平。尤其是东部农业区经过综合治理的小流域土地利用率提高到70%,宜修坡改梯面积增加到50%,亩均粮食产量提高50公斤,“三跑田”变成了“三保田”。同时依法严格管制生产建设项目和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十二五”期间全省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95%,审批率达到100%。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54起。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省水土保持发展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等新要求还不能完全适应,与广大人民群众对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新期待还有一定差距,防治任务依然艰巨,治理投入严重不足,人为水土流失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需要我们以新理念新思想为引领,以新措施新办法为抓手,不断推动我省水土保持工作迈出新步伐。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有效保护水土资源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举措。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的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科学把握水土资源与生态系统的联动关系和内在规律,树立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注重自然恢复,突出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一要贯彻水保法规,转变发展思路。水土保持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手段。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办法,充分吸收了多年来水土保持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更加注重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尊重自然和依靠科技的统一性与协调性。要将新理念新要求贯穿到水土保持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到具体实践中,进一步促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向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相结合转变,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水平,提升水土保持质量和效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要注重顶层设计,强化规划引领。防治水土流失,涉及各地、各部门方方面面工作,需要整体部署、分区防治、合理布局。这就要求必须注重顶层设计,创新防治理念、思路,科学规划实施分区防治战略,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统筹推进东部黄土高原区、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和柴达木盆地生态保护和治理,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要依法强化规划的制度约束,更加凸显规划的牵引作用,加强跟踪监测、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规划》有效落实。
三要加强综合治理,构筑生态屏障。全面实施预防保护,促进自然修复,扩大保护林草植被覆盖。重要江河源头区以封育保护和生态修复为主,辅以综合治理,构筑生态屏障;重要水源地通过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源头水质安全;水蚀风蚀交错区,实施封禁治理,保障区域经济发展。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坡耕地相对集中区域、侵蚀沟相对密集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对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实现动态监控全覆盖,严控人为水土流失。构筑更加可靠的生态安全屏障。
四要搞好协调配合,增强执法能力。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办法,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部门,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要积极争取各级人大、政府的支持,加大对新《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好新《办法》各项要求。水利部门要加强同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扎实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发挥好群众、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创造良好执法环境。
五要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服务功能。水土保持具有的公益性、综合性、社会性、长期性特点,决定了这项工作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推动,长期坚持不懈,才能取得显著成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保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以及承包治理“四荒”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建立和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六要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宣传新《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新《办法》的内容和规定,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水土资源的主动性。在新《办法》的学习贯彻过程中水利部门要突出两个“率先”,即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学好用好;水利工程建设中要率先依法执行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搞好水土保持,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重托,人民的期待,时代的召唤。青海特殊的生态地位,决定了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坚信,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描绘出美丽中国、大美青海的绚丽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