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四阶段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通知

31.12.2014  11:50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油品质量升级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止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车用柴油质量从第三阶段(国Ⅲ标准,下同)到第四阶段(国Ⅳ标准,下同)升级加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时间安排和加价标准

(一)时间安排。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柴油质量升级置换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价标准。省内各价区车用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由国Ⅲ升级至国Ⅳ的加价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每吨加价370元。

(三)执行时间。由国Ⅲ升级至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自2015年1月1 日零时起实施。

二、保障市场供应,加强监督检查

请各相关部门以及油品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油品市场供应、监督检查、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我省油品质量升级顺利实施。

(一)做好置换工作。省内各成品油销售(含批发)企业及加油站要做好油品质量升级置换工作,确保置换工作顺利完成。在置换期间,国Ⅲ、国Ⅳ柴油严格按油品品质执行相应价格。置换完成后,全面执行国Ⅳ标准柴油价格。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国Ⅳ柴油时,必须进行价格公示,所有加油站应在价格公示牌及销售发票等环节注明相应的柴油标准及牌号。各销售企业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抄报我委备案。

请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监管,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油品质量升级顺利进行。各级价格检查部门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油品质量升级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经营环境。

(三)做好政策传达和宣传解释工作。各成品油销售企业以及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向社会以及各成品油经营企业传达国家和省上的相关政策,帮助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以及应急舆情处置,确保油品质量升级平稳实施,如遇重大事件及时报告我委,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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