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原政法委书记陈增新因受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新华网广州12月24日电(记者毛一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对广东省汕尾市原政法委书记陈增新等人的贪腐案进行补充证据开庭。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陈增新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曾向陈增新“买官”的陆丰市原财政局局长张育浩因犯受贿罪、行贿罪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陈增新曾先后担任陆丰市委书记和汕尾市政法委书记。任职期间,陈增新利用职务便利,在下属晋升提拔、工程项目开发中收受贿赂共计173万元人民币、150万元港币。
其中最大一笔来自张育浩。2009年10月,陈增新为时任陆丰市委书记,张育浩为时任陆丰市建设局局长。张育浩携带40万元人民币到陈增新办公室,陈增新将款项收下后用于个人消费。2010年底,张育浩又向其贿送了60万元人民币。2011年8月,在陆丰市委、市政府准备换届选举之际,已成为陆丰市财政局局长的张育浩,请求陈增新提拔他为市委或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并在陈增新办公室贿送了50万元港币。2012年春节前,在陈增新担任汕尾市政法委书记处理乌坎事件期间,张育浩送给陈增新50万元港币。
除了花钱买官,张育浩自己也在工程招标中收受贿赂。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0年,张育浩在担任陆丰市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管理工程招标的职务便利,应被告人彭万生请求,将陆丰市行政中心及陆丰市建设局大楼等工程交由彭万生承建。彭万生为表示感谢,在2008年到2012年春节、中秋等节日前后,共9次送钱给张育浩,共计18万元人民币。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8年至2011年,在担任陆丰市委书记时,陈增新还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包工头、被告人郑维山在京海凤凰城住宅小区等工程的承接与开发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被告人郑维山现金人民币50万元、港币50万元。2006年至2011年期间,在其他三名干部的晋升和职务变动中,陈增新也收受了共23万元的好处费。
陈增新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陈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掌握了相关线索,检举了几名人员偷渡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符合检举立功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认定。该案中,郑维山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彭万生构成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陈增新、张育浩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有意见,但未明确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