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公证收费(我省公证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和部分执业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住建等11个部门15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同时降低司法部门的公证收费标准1项(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请省级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将本行业降低收费标准涉及的金额等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 联系人:姜伟
联系电话(兼传真):0971-6305709
省财政厅综合处 联系人:周学民
联系电话:0971-6104471
附件:降低后的公证收费及部分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