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费率提标准 我省力推大众就业万众创新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提高
●城乡低保家庭及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提高
4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从今年3月1日起,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今年1月起,提高城乡低保家庭及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鼓励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这将对培育市场主体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将减轻单位缴费负担近1亿元
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至1.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这次降低费率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当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我省降低费率,对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十分有利。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将减轻单位缴费负担近1亿元,减轻职工缴费负担0.86亿元,职工个人每年减少缴费平均262元,受益职工达39.47万人。
一次性求职补贴提高至1千元
一次性创业奖励提高至1万元
省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起,提高城乡低保家庭及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由每人900元提高到1000元;对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的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由每人5000元提高到10000元。这次调整的适用范围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调标后两项标准处于全国中等水平
调整提高两项标准是省政府民生决策的一项工作,也是促进就业创业的一项措施。提高补贴标准,可缓解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困难高校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帮扶更多毕业生自主创业。2013年以来,全省先后为1245名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112.5万元。2014年,为31名高校毕业生兑付一次性创业奖励15.5万元。两项政策的实施,为鼓励就业创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调标后,我省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处于全国中等水平,与周边五省区标准大体相当。(魏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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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费率提高标准怎么兑现? ——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4月2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人力资源市场处的负责人,就市民针对省政府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提高两项标准最关注的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问:降低费率是否会影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答:不会影响。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仍执行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即:西宁、海东市每人每月720元,海北、海南、黄南州每人每月730元,海西、玉树、果洛州每人每月740元。
问:降低费率是否会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答: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是和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挂钩,即: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此,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问:目前参保单位及职工已按原费率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降低费率政策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3月至4月已按原费率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在5月或以后月份申报缴费额时将多缴部分予以冲减。各单位应严格按降费率政策规定,做好本单位及每个职工的缴费清算和代扣代缴工作。
问:高校毕业生如何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
答:符合申领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附带由其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残联开具的低保证和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个人银行账户等,经高校审核、公示后,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复审,确定人员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转入毕业生提供的账户。
问:高校毕业生如何申领一次性创业奖励?
答:由高校毕业生向创业所在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发放。
问:外省(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能否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奖励?
答:外省(市)生源在青上学且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在所在高校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外省(市)高校毕业生在青海创业的,可在创业所在地就业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奖励。
(魏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