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中院公开宣判更某一等人恶势力犯罪案
12月21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更某一等六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更某一等六人分别以抢劫罪、抢夺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七年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更某一、班玛才某、更某二、华某、代某一、代某二利用同乡关系经常纠集在一起,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结成恶势力犯罪组织。被告人更某一、班玛才某、更某二、华某、代某一、谢某(已判决)等人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班玛县及其周边地区,多次实施抢劫、抢夺犯罪活动,并在抢劫中强奸妇女,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更某一、更某二、谢某、满某(已判决)携带刀具,在班玛县江日堂乡尕日麻村尕囊沟内二号桥工地对三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抢走被害人手机三部,现金1000元、太阳能、电视等物品。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更某一和谢某两人驾驶摩托车在久治县白玉乡某手机店内抢夺苹果6Plus手机、OPPO7Plus手机各一部。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更某一、代某二、谢某三人携带藏刀,在久治县白玉乡多木塔修路工地对六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抢走物品价值76647.2元。2017年夏,江日堂寺院开法会期间被告人更某一、班玛才某、代某一、华某四人在四川省阿坝县莲宝叶则景区对四被害人公然实施抢劫。从四被害人身上抢走三星S6白色手机一部、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金黄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金黄色魅族手机一部、车钥匙及现金5000元,从被害人车内拿走现金2000元、身份证等物。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更某一、班玛才某、代某一三人在久治县白玉乡某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抢夺手机二部。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班玛才某、代某一、更某一、华某、更某二五人在班玛县江日堂乡阿什羌村佐莫沟内修路工地对六被害人实施抢劫,被抢VIVO Y55A手机、OPPO R7plus手机、VIVO Y67手机、OPPO R9KM手机、丰隆牌充电宝、博锐剃须刀、充电器和数据线等物品价值5051元。期间,被告人更某一、班玛才某、更某二、华某对其中一被害人实施了轮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更某一、班玛才某、更某二、华某、代某一、代某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更某一抢劫四次,金额98315.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代某二抢劫一次,金额76647.2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班玛才某、华某、代某一、更某二抢劫两次,金额分别为20458元、6261元、20458元、2045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更某一、班玛才某、代某一以购买手机为由,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更某一抢夺两次,金额1079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班玛才某、代某一抢夺一次,金额均为349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更某一、华某、更某二、班玛才某在抢劫中临时起意,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旦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更某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班玛才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更某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代某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代某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有关人员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