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中院:合伙经营起纷争 调解结案速履行
18.05.2016 18:34
本文来源: 法院
“海北中院办案效率就是高,真没想到案子到你们法院,这么快就解决了,而且还拿到了赔偿款,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上诉人闫某某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
近日,海北中院审理了一起合伙纠纷上诉案件,上诉人闫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6月,双方约定共同经营一家餐厅,马某某以房屋及餐厅内的所有设施出资,闫某某以劳务出资, 2015年11月23日,双方因该餐厅经营权转让发生争执,被上诉人关闭餐厅致使上诉人闫某某无法经营,故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马某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一审法院认为闫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马某某在履行合伙合同中有过错,因此驳回了闫某某要求赔偿23500元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在仔细查阅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征得双方同意后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做疏导工作,分析各方责任,在掌握调解切入点后,双方的心结、法结逐渐打开,矛盾随之缓和,被上诉人马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因赔偿数额不大,合议庭建议马某某立即支付赔偿款,马某某思考再三后同意支付,双方握手言和。
近年来,海北中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调解率的同时,把当事人的履约评估贯穿于诉讼始终,能立即履行调解书的敦促当事人立即履行,不能及时履行的,都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并告之不履行义务将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努力确保调解案件自动及时履行,合议庭工作到位,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一直保持低位运行,切实缓解了执行压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本文来源: 法院
18.05.2016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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