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审结一起“偷梁换柱”合同诈骗案

15.03.2017  07:08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郭某某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5年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谎称自己在本县桥头镇园林路园林新村有一套房屋,欲将该房产作为抵押从被害人赵某某处借款,并将被害人赵某某带到位于本县桥头镇园林新村被告人郭某某租住的X号楼X单元XXX室看房,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郭某某伪造了园林新村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被害人赵某某,并与被害人赵某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从赵某某处骗取现金10万元。

    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竟然不想付出任何劳动,靠诈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最终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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