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自诉案件一审驳回起诉错误 二审依法撤销指令进行审理
25.08.2016 20:20
本文来源: 法院
海西州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查阅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审查上诉理由,该案自诉犯罪事实所涉自诉侵占物签约地、自诉侵占物装运地、自诉侵占行为实施地均在格尔木市,上述案件事实要素在格尔木市均能得以客观反映,且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管辖规定具有明确的逻辑关系,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犯罪地法院行使地域管辖权,既便于及时、全面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便于自诉人就近参加诉讼活动,亦利于迅速查明案情,利于有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海西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在地域管辖中的地位并非并列,而是遵照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地域管辖原则。本案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自诉范围,应属受诉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且在案件犯罪地明确的情况下,为案件事实调查取证更为便利、顺利开展诉讼程序计,本案亦应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刑初138号刑事裁定;指令该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文来源: 法院
25.08.201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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