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中院:院长开庭主审案件 以案释法宣传法制
2015年11月12日,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程旭文担任审判长主审了被告人马木哈买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案释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从案件受理至当庭宣判,用时五十余天,缩短审限三分之一。程旭文院长全面介入,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撰写审理报告,将案件审理的每一个进程在网上数字法院业务系统中同步录入、严格操作。针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同合议庭成员共同研定审理方案,确保案件顺利审结。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旭文院长与合议庭成员一道深入被害人及被告人亲属家中多次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在开庭前自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刑事部分开庭审理时间确定后,组织召开了由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听取并交换意见,针对被害人有无过错等焦点问题,制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等详细的审理方案。
庭审中,鉴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证据无异议,法庭重点围绕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等情节举证、质证,并应辩护人要求传唤了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依次询问,审判长对出示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当庭予以确认。整个庭审过程严谨流畅,规范有序,查明了被告人马木哈买于2015年4月13日上午10时许,因使用相邻的硬化路面问题与邻居发生争执、厮打后用刀捅死被害人的事实。
庭审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合议庭宣布休庭评议后认真进行了评议,认为被告人马木哈买因琐事与相邻亲戚发生争执、厮打,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称被害人先打其两耳光的辩解查无实据,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木哈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当庭宣判后,审判长结合本案对在座旁听的60余群众进行了法制宣传,指出这是一起相邻亲属间因琐事引发的恶性案件,双方在使用硬化路面问题上互不相让,最终酿成悲剧,年过半百的被告人成为了阶下囚,年仅25岁的被害人失去了年轻的生命,不仅给各自家庭带来了痛苦和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令人痛心!希望被告人认真吸取血的教训,努力改造,重新做人,同时告诫旁听群众,遇事要冷静,既要学法、懂法,更要守法、用法,切不可冲动行事,导致悲剧,遗憾终身。
在当前正值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之时,院长带头主审案件,积极化解民事纠纷,结合案情以案释法,起到了表率示范作用。黄南中院院、庭长办案已成为新常态,截至今年11月中旬,院、庭长主审或参与审结案件比例达到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