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担任审判长审案,为全院法官树立典范
2013年4月,被申请人张某某未经互助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塘川镇某某村集体土地修建仓库、房屋及其他设施,占地类型为耕地,占地面积23.36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了互国土资罚字【2015】第1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建议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负有责任的塘川镇三其村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责令被申请人张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三、责令被申请人张某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被申请人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履行催告义务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自动履行义务,遂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互国土资罚字【2015】第1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互国土资罚字【2015】第1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准裁定。
2015年司法体制改革以来,该院实行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院长、副院长、庭长纷纷披上法袍,回归到审判一线坐堂审案。此举措,落实了让“审者裁判,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提高了院领导的管理能力和审判技能,发挥了院领导办案的指导、引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