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区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危险驾驶案
2016年8月14日17时20分许,唐某醉酒后驾驶青B76128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夏宗寺景区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夏宗寺风林苑农家院门口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青BJ8113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85.50㎎/100ml。
2016年8月28日21时35分许,曹某醉酒后驾驶青BN6450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海东市平安区互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互助路桥头时单方肇事,造成车辆、桥头护栏不同程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42.8㎎/100ml。
案发后,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车辆损失6195元;曹某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均表示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唐某、曹某二人在谈到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时,后悔万分,说今后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酒后驾驶。审理法官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飙车情节恶劣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希望交警部门加大法律宣传,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真正深入广大驾驶人心中。
自2012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该院始终对醉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醉酒驾驶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从各年度收案情况来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截止目前共受理此类案件16件17人,与同期相比上升166%,17名被告人均被处以刑罚,处实刑率达100%,量刑多集中在1个月至4个月拘役,且并处罚金2000元至5000元的幅度内,尤其对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车等行为从重处罚,量刑总体把握的比较严格。
法官提醒,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和抽血检验来界定,只要检测出体内血液中酒精达到80mg/100ml的法定标准,无论行为人是否自认醉酒,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均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告诫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由于亲友聚会多,又是出行高峰期,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要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共同维护社会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