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年网吧内住宿非正常死亡谁担责
随着最后一波春运返城高峰过去,大批年轻人返回城市的工作岗位,一些年轻人的生活又回复到原来的状态:上班时间努力工作,为的是多赚钱。工作之余,则有很多人靠泡网吧打发时间。下面一则案件提醒大家:年轻人自己应当合理安排饮食休息时间,玩游戏也要适度,切莫变成玩命;年轻人的父母也应关心子女的工作生活,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提醒;网吧经营者应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从人道关怀角度,提醒长时间网络游戏玩家注意休息。
案情
25岁年轻人死于网吧
某网吧系提供住宿服务性质的网吧。2015年12月16日上午10时,25岁打工青年王东(化名)来到网吧客服部登记住宿,交了300元住宿押金,入住网吧客房部6号房间。12月18日下午18时,王东被工作人员发现在6号房间死亡。发现此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进行救护,并拨打“110”报警。经当地公安局刑侦人员勘查认为,王东系非正常死亡。对此,王东父母并无异议,公安机关未作尸体检查进一步查明具体死亡原因。王东父母认为,王东连续上网57个小时发生意外死亡。网吧长时间经营、疏于履行安全保障及善意提醒义务,与王东死亡存在诱因关系,要求网吧赔偿。网吧称:双方之间系住宿服务合同纠纷,网吧对王东在网吧客服部房间住宿后死亡无法预知,网吧自身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2016年3月22日,王东父母提起诉讼,要求网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582284.60元的50%即291142.30元。
一审
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一审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应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网吧系依法批准成立和注册的具有客房部的企业,其主营为住宿。王东系成年人,办理正常手续入住后发生非正常死亡。网吧工作人员并不能预知客房部房间内旅客会发生什么情况。在王东住宿押金不足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发现其异常情况,随即拨打“120”进行救护并拨打“110”报警,已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管理之责。王东的死亡与网吧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同时,王东父母对王东系非正常死亡并无异议。故王东父母要求网吧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王东父母的诉讼请求。
二审
放弃尸检导致死因不明
王东父母不服提起上诉,称:受害人连续上网57个小时发生意外死亡,虽然未作尸检,但不能完全排除因网吧长时间经营时限、疏于履行安全保障及善意提醒义务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诱因关系。网吧答称:王东与网吧之间存在住宿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王东是在网吧上网;王东存在高血压病;王东父母放弃尸检,导致王东死亡原因不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东父母要求网吧承担侵权责任,需举证证明网吧的行为与王东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王东父母放弃尸检,导致王东死亡原因不明。王东父母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网吧的行为与王东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王东父母上诉主张王东连续上网57个小时也仅是其主观臆断,并无证据加以证明。因此,王东父母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6年7月21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的三个方面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系由法律规定,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指三个方面:危险提醒告知义务;危险消除防止义务;及时帮助通知义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不是无限的、绝对的。在本案中,受害人是否存在长时间玩游戏的事实不能得到证据有效证明;目前行政规范也未规定,网吧经营者应当记录顾客游戏时间及限制顾客游戏时间;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成年人对自己身体感觉和行为自由具有完全自主权;本案最主要的问题是相关因果关系证明不能完成。目前,防止年轻人猝死网吧应主要依赖年轻人的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