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布国家和省内低价药品清单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公布国家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西药283种、中药250种,公布我省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西药114种、中药174种、民族药6种。
我省要求强化五项工作,切实执行好低价药品政策。 一是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本次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应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对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二是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规定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三是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对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将及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生产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由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后退出低价药品清单。 四是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 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 五是加强部门协作。 价格、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使价格、采购和报销政策能够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