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修订人民调解“四项制度”发布实施

19.01.2017  03:33
  为有效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需要,近日,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修订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制度》《社会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重大社情报告制度》青海省人民调解“四项工作制度”,为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修订工作从青海实际出发,按照去繁从简、注重效能的原则,突出了制度的指导性和实用性。新修订的制度既保留了原制度中被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和经验,体现了制度的延续性,又对原制度中不适应当前情况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吸纳融入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新的标准和新要求,形成了比较全面、系统、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
  此次修订工作,厅领导高度重视,多次过问并专门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查阅资料、借鉴兄弟省市经验、专题研讨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发8个市(州)司法局和厅属职能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吸纳修改后,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请省法制办审查备案,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印发,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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