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景区管理有了尚方宝剑

13.10.2014  14:20

  金秋十月,最美青海湖又迎来一轮旅游高峰,行走在环湖公路上,远处碧波荡漾的青海湖水让人心旷神怡,然而一路上不时手拿旗子揽客的当地群众,又让眼前的美景大打折扣,青海湖在迎接八方来客的同时,正陷入“私人景点林立”、游客频频被宰的尴尬局面,但是随着《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种现象将得到遏制。《条例》的出台,意味着青海湖景区今后有了法律层面的保护。那么《条例》都有哪些亮点?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

   禁止改扩建与景区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条例》规定,青海湖景区从湖岸线起,东至环湖东路以外50米,西至环湖西路以外50米,南至109国道以外100米,北至青藏铁路100米范围内,除沿湖城乡依据乡镇规划建设的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景区保护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对已建成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和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或搬迁计划,并逐步实施。而在景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观及周围植被、水体、地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销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恢复原貌。

  青海湖景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青海湖景区规划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色彩、规模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青海湖景区整体风貌,不得损坏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不得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制止、举报破坏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对青海湖景区保护、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省政府或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给予表彰奖励。

   在景区开展活动要报批  

  《条例》规定,青海湖景区的资源和环境应当严格保护,进入景区的所有人员应当保护景区内的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在青海湖景区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占用、围圈、填埋、堵截水体和水面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景区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由景区管理局审核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在青海湖景区内开展拍摄电影、电视,进行科学考察、科学研究,涉及青海湖景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其他活动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

  景区管理局和青海湖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垃圾应当集中处理;共同做好青海湖景区内河道、湖岸和水源涵养区域的生态环保工作。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损毁游览、服务等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由景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景区商业网点实行总量控制  

  《条例》规定,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应当在景区内设置规范的景点标志、游览导向和注意事项、安全警示等标志牌和景区区域界碑。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依据景区规划划定商业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在景区内从事商业、餐饮、住宿、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或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码标价、文明经营,禁止欺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向游客索取额外费用等行为。

  青海湖景区门票和其他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门票价格和其他收费标准。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未在景区管理局指定的地点或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景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制景区规划要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规定,青海湖景区规划是青海湖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组织编制,经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青海湖景区规划应当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青海湖景区规划报送审批材料应当包括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涉及青海湖景区的,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意见,并与青海湖景区规划相衔接。

  青海湖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对此,《条例》规定,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违反《条例》规定,在编制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求意见的;未设置景点标志、游览导向、游览注意事项、安全警示等标识牌和景区区域界碑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只要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由省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样,根据《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编制涉及青海湖景区的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未征求景区管理局意见的;办理审批前,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意见而未征求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也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