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正式发布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战略构想。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提出了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战略方向和主要任务。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安排,省政府规划办公室(省发改委)先后组织开发建设了1︰25万空间地理信息系统,调研编撰了《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础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经多次衔接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历时7年最终形成了《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规划》框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展开,内容力求体现青海实际。内容共分八个部分,分别为前言、规划背景、国家主体功能区分类、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分、能源资源与基础设施、区域政策、规划实施。规划还包括25张附图,8个附表,24个注解。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综合评价各单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发展潜力和人居适宜性,省域主体功能区划分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三类,没有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包括东部重点开发区域和柴达木重点开发区域,属国家级兰州—西宁重点开发区域。该区域扣除基本农田和禁止开发区后面积为7.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18%,总人口39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68.7%。限制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和省级东部农产品主产区、中部生态功能区。该区域扣除基本农田和禁止开发区域后面积为41.4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7.71%,总人口14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5.8%。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20处,面积22.11万平方公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有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水源保护地等437处,面积为3.81万平方公里。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面积25.91万平方公里,扣除重叠面积后为23.0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2.11%,总人口3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5.5%。
《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我省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省政府已于3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编制实施《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对我省把握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具有重要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