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妇联: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现将《青海省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妇女联合会
2014年4月18日
青海省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规范项目管理,建立资金投入机制,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青海省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是指为全省农牧区6-24个月龄儿童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以下简称营养包)。
第三条 总体目标:为全省农村牧区6-24个月龄儿童发放营养包,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改善农牧区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
具体目标是:
(一)营养包发放率达到85%以上,营养包有效服用率达到75%以上。
(二)项目地区县、乡、村相关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80%以上,提高项目地区儿童看护人对营养包的知晓率。
(三) 项目地区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婴幼儿喂养知识宣教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四)项目地区6-24月龄婴幼儿贫血患病率在基线调查基础上下降20%,生长迟缓率在基线调查基础上下降5%。
第二章 项目实施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项目实施范围及对象:全省农村牧区常住人口6-24月龄婴幼儿。
第五条 项目实施内容:为全省农村牧区6-24月龄婴幼儿免费发放营养包,其包含维生素A、维生素B、维生素C、维生素D、钙、铁、锌和蛋白质等11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以预防婴幼儿营养不良和贫血,改善婴幼儿贫血、生长迟缓,增强自身免疫力、减少疾病,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第三章 项目组织及管理
第六条 成立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妇联领导组成的省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儿童营养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营养包由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后按计划配送至各县,县级组织实施发放。
第八条 省级各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协助开展营养包发放工作,保障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有效实施。
第九条 各州(市)、县级设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技术指导小组,具体承担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保障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有效实施。
第十条 各州(市)、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营养包的接收、储存、发放;负责本地区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监督检查。各县级项目管理人员每季度收集和整理本地区营养包发放、健康教育、培训和督导管理情况。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和项目工作任务,按照“多方筹措、统筹安排”的原则,统筹落实项目资金。采购补助资金分别由省和县财政按92%和8%来承担。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制订资金拨付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项目宣传动员、培训、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评估
第十二条 省级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督导检查,根据卫生计生委与各地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项目实施前后儿童营养改善状况进行对比分析,组织相关专家评估营养包实施对于改善6-24个月龄儿童贫血、生长迟缓等儿童常见病的效果。
第十三条 县级每季度对乡级进行一次督导考核,乡级每月对村级进行一次督导考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
县乡两级每半年将考核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适时开展抽查和绩效评价。对考核不合格地区给予通报批评,或报请省政府约谈,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